刑事领域:迟到的正义不再是正义,那只是一个事实的真相。
谭修义:蒙冤羁押29年,至今为止国内已知被羁押时间最长的蒙冤者。
张玉环:蒙冤羁押27年。
陈满:蒙冤入狱23年。
谢哲海:蒙冤入狱22年。
呼格吉乐案,李久明案,曹红彬案,石东玉案,杜培武案,孙万刚案,王本余案,赵作海案,萧山命案等多少的冤假错案,他们做错了什么,要蒙受如此冤屈,他们错过的不是这几年,十几年二十几年,他们错过的是一生,是作为一个人该有的绚烂的一生。
在刑法理念中,对于刑事案件的结果,最为重要的无外乎有罪和无罪,重罪和轻罪。但我不认为要将迟到的正义还视为正义,迟到的正义不再是正义,那只是一个事实的真相。对于死刑案件,无论是从侦查阶段,公诉阶段,审判阶段还是最后的死刑复核阶段,都是层层审批,如何一个环节出问题,都不可能执行死刑,那这些冤假错案终究是产生了,死刑判决生效后,最怕的就是两种,一种是王本余案的“真凶浮现”另一种是佘祥林案的“亡者归来”,这刺激的不单单是负责本案的公检法人员,更是冲击着人民群众对法治社会的信任度。冤假错案是由各种各样的因素掺杂形成:主要存在于刑事司法的误区:
1.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
2.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
3.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
4.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
5.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
6.放弃原则的遵从民意
7.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
8.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
9.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
10.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
诸如“疑罪从无”在内的很多理念,实际上在法律中早有规定。上世纪50年代中期,对“无罪推定”原则曾出现过三次大的争鸣。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时,对“无罪推定”原则没有规定,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确立该原则,并规定:“证据不足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,应当作出证据不足、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。”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保留了这些条款。
然而很长时间以来,“疑罪从无”等理念其实并未得到真正执行,与之相反,疑罪从有、疑罪从轻、疑罪从挂的现象却时有发生。
分析原因,立法规则“刚性不足,弹性过大”,只规定一个大原则,缺乏可操作具体规则,导致“各有各的看法,各有各的解释”不仅侦查机关、起诉机关不积极主动纠正错误,还往往将错就错,向审判环节施加压力,使法官无所适从,无法做到“疑罪从 无”。